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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吵的沸沸扬扬,法官权益却是无人关心?

2017-11-21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在中国,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外界看来风光无限,手握定纷止争、掌人生死的大权,经常身被各界监督苛求,委以众望,不容有失,但轮到自己身上,身份职权掌控不了,工作机制掌控不了,责任命运也掌控不了,这群人就是中国的法官。


在被社会赋予了、寄予了公平正义神圣使命的背后,中国法官自身是否享受到公平正义,却是少人关心。就在近期远洋彼岸日本一起闺蜜男友引发的凶杀案件,吵的全民道义感、法治感信心爆棚的时候,就在江西农民明经国一审开庭期间律师未获辩护权,吵的法律圈对法院、法官司法执法据理力争时,河南一刑庭法官履职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程序历时六年后,够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却少人关心,悄无声息。



这就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前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桂荣玩忽职守案。




根据网上公开的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2011)舞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2002年时任川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的王桂荣主审于某某诈骗案中,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经向院审委会汇报,经讨论决定拟判决于某某无罪,当地检察院其后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合议庭合议准许撤诉,案卷退回。


当地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该诈骗案,还是王桂荣主审。审理结束后合议庭一致认为应以诈骗罪未遂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案件结果经院审委会讨论形成不同意见,决定就案如何定性、是否构罪向中级法院请示。周口市中院书面答复:于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按此意见,合议庭重新合议,统一为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按规定向院审委会汇报。审委会上,王桂荣汇报了中院书面答复及中院电话口头答复系犯罪既遂的意见,院审委会讨论后形成不同意见,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合议庭意见。2003年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某某不服该结果,不断申诉。 2007年周口市中院决定再审此案,认定于某某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于某某无罪。于某某实际被羁押2084天,经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周口市中院赔偿207061余元。


2011年王桂荣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检察机关指控,王桂荣在审理于某某诈骗案件时,证据不严格依法审查,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错误采纳了程序违法的无效证据,致使于某某被错判,造成国家及他人重大损失。


王桂荣则辩称,自己组织合议庭四次合议,三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向市中院请示并获书面答复。自己虽然在证据上的采用上有瑕疵,检察院申请撤诉时按惯例采取了口头裁定,但于某某再审改判主要原因是证人翻供等新证据。起诉书指控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只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依法不应受追究。


2011年12月20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桂荣在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拟判处于某某无罪的情况下,合议庭评议同意川汇区检察院后擅自准许其撤诉,且在该案件第二次重新起诉后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论其工作态度上如何尽力,程序如何完善,但却始终没有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并对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且据该类证据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审理报告相继汇报到院审委会和市中院,后导致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最终使于某某被错判有期徒刑十年,”王桂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有自首等情节,判处王桂荣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王桂荣不服上诉,时隔六年后的近日,经公号“法眼观察”透露,二审判决已经做出,刑期从一年九个月减到一年半,但依然认为“上诉人王桂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海哲被错误追求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本案不得不说的几点看法:


 1、即使王桂荣在一审中证据采信、裁定书制作中具有失职行为,但众所周知,一审判决书经上诉后,就无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判决才是发生真正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某某被判有罪处刑是依据的二审终审裁定书,其后国家赔偿机关的也是二审法院,为何追究作出并未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审法官责任?二审法官那?


 2、最高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如果再审中被告提供了新的证据,或者证人翻供,是否还属于一审法官审核证据不严,如果是,那么刑事办案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3、即使王桂荣在一审中证据采信、裁定书制作中具有失职行为,他的失职行为与于某某被判刑十年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本院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研究案件的审委会成员,是否该承担责任?一身裁判结果经过了四次合议庭、三次审委会、一次请示中院,最后的错误责任是一个主审法官能够承担的吗?


本号8月24日曾经刊发过一则前法官魏英杰的《刑事判决书》,其中典型的情节就是,法官调解的一起案件被追责,原来分派指挥、签字审批的庭院长,摇身一变成了法官刑事追责的证人,原本法官层层审批才得以实现的裁判权,到头来发现承担责任的只有承办法官一人,权责一致这一基本法治理念,在法官追责上失效?



结束语


    法官,本是一个以自身行为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职业,但是,如果法官自身,都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对待,何以指望他们能够尽职输出公平正义?


    法官失职枉法、行为不检,受到法律制裁虽也无话可说,众望所归,但是,法官也是凡人,工作不可能没有差错,如果别人造成的案件错误,责任归咎于法官难免的工作失误,法官岂不是要人人自危?


    法治建设,不光要大众关心大洋彼岸的闺蜜情仇涉及的日本法律问题,律师“夜袭辩护”是否合规合法,更要关心“守卫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合法权益吧?毕竟,没有法官的惟法律至上的工作理念、任职氛围,法治只是一句空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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